为积极响应省政府不见面审批服务有关精神,提升“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工作水平,我局将在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流程完成后,采取代为快递寄送的方式发放许可证书。
一、申报需知
申报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之前,需要将以下纸质材料事先邮寄至江苏省政务中心省通信管理局窗口(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收件人:省通信管理局窗口;电话:025-83666303),具体材料如下:
1、需要我局代为寄送许可证的委托书(加盖公章)(模板见附件,自行领取证书企业也请提供并勾选相应选项);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变更申请单位需提交原许可证正页一张(请寄送正页原件,变更申请通过后换发新证,此项材料新申报单位无需提供);
二、纸质材料邮寄
企业向我局邮寄纸质材料一周后,自行登录系统并填报申请材料,超过30日仍未在系统中提交材料的,我局将视为纸质材料作废处理(要求选择EMS或者顺丰快递)。
三、许可证书发放
1、企业经办人到省政务中心省通信管理局窗口领取(携带材料: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企业委托我局寄送许可证书,邮寄费用自理(系统中许可审批通过后以EMS到付方式寄送)。
四、其他事项
企业邮寄至我局的纸质材料内容必须与申报系统中上传材料一致,委托书中填写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以便我局邮寄许可证书。
五、注册需知
凡申请办理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含变更、续办与注销)的企业,请登录http://www.jsca.gov.cn中的“办事大厅”,点击“注册”按钮;如果之前在江苏增值系统或者码号系统已取得许可证或批复的单位,请使用系统预制的用户名:营业执照号,密码默认为abc@123456。首次登录必须修改密码(登录失败或系统认证信息无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受理部门: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咨询单位:江苏省政务中心经济政法区A315、A316窗口(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
·咨询电话:系统使用技术支持电话:18094207316
行政审批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03/025-83666309
·受理岗位责任:
负责在网上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条件:
1、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一、办理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5)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6)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办理相关信息
(1)办理时限: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夏季为下午2:00——5:00);
(3)办理收费:无
(4)办理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5)企业如需我局代为寄送许可证书,邮寄费用自理。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材料中(五)、(六)、(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5)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二)变更、延续及注销程序
(1)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3)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4)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5)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备注:省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2)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公司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
(2)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表;
(2)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