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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意见(试行)


苏通规〔2020〕2号

第一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联席办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加强涉诈电话卡防范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0〕286号)以及江苏省文明委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文明委〔2020〕19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江苏省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通信用户实名登记、实人使用信用体系,纵深推进防范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以下简称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是指使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通讯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自然人、法人和单位,或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等通讯技术手段或工具支持的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第三条 不良信用通信用户认定,来源依据包括:

(一)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联席办)、公安部通报的涉通讯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涉案号码实名登记人员和单位;

(二)江苏省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江苏省公安厅认定的涉通讯网络新型诈骗违法犯罪人员、号码实名登记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江苏省不良信用通信用户限制周期(限制起始时间以公安机关核定为准)实施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一级:公安机关认定的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限制周期为5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或判刑的,被司法机关释放后开始计算时间);

(二)二级:公安机关认定的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限制周期为2年;

(三)累计两次及以上被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的,列入一级管理;

(四)不良信用通信用户限制周期期满后,可自动解除名下通信业务办理限制。

第五条 江苏省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在限制周期内的限制措施如下:

(一)停止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二)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可为每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保留一个手机或固话号码(其他业务产品一律强制关停),并且不得注销后重新办理号码。

第六条 为加强技术管网,有效整治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非法贩卡、倒卡等违法违规活动,不良信用通信用户信息由省联席办或省公安厅汇总并经省通信管理局核定后由相关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处置。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建设江苏省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系统,为监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提供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的不良信用记录收集与查询服务。

第七条 对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有疑义的用户,应当向不良信用申报所属地市公安机关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提出复核。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收到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提出疑义的,应当告知用户向不良信用申报所属地市公安机关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提出复核,并告知其相应的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收到复核申请后,经复核需要解除限制或者降低限制级别的,由省联席办或者省公安厅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收到复核结果并下发,由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省通信管理局每周定期汇总整理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的不良信用记录库并下发生效,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建设对应技术能力,及时对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进行限制及解除。

第九条  江苏省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系统仅限于监管部门、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授权人员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使用人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有关数据或透露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出现违法违规使用省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用户管理系统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通讯网络诈骗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应及时做好数据保存、线索固定,报省联席办,由省公安厅依法依规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在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惩戒期内,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仍为其办理入网业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按照本意见纳入的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承担相关投诉、信访等法律风险,并及时做好投诉和信访的回复工作。对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在不良信用通信用户惩戒处置中产生的投诉和信访等情况,省通信管理局不计入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的相关考核。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